⒈ 定罪而罚作劳役。
⒈ 定罪而罚作劳役。
引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布 已论输 丽山。”
张守节 正义:“言 布 论决受黥竟, 丽山 作陵也。时 会稽郡 输身徒。”
《文选·任昉<天监三年策秀才文>之三》:“睚眦有违,论输左校。”
李善 注:“论输,谓论其罪而输作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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