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罪。
⒈ 定罪。
引《晋书·王濬传》:“濬 至京都,有司奏,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,又赦后违詔不受 浑 节度,大不敬,付廷尉科罪。”
唐 韩愈 《请复国子监生徒状》:“其新补人有冒荫者,请牒送法司科罪。”
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某生活二人,正为欲污二人,但宜科罪,何云功罪相抵也?”
⒈ 依法定罪。
引《宋史·卷一九·徽宗本纪一》:「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,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,著为令。」
近定罪
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,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立即处理!
Copyright © 2020-2024 SEO学习论坛yanshi.heimaoxuexi.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12233号
免责声明:本站非营利性站点,以方便网友为主,仅供学习。✈@tiangong2018
升级版镜像养站功能展示
2025年全新升级,绝非烂大街易K站那种!独家原创完美符合SEO要求。